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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知青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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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为“陕西省延川县知青协会”,英文名为:Yanchuan Zhi-Qing Association,简写为:YCZQ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非宗教、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是以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北京在延川县插队的知青和本县插队知青为主体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共同工作生活经历为基础,交友互助、联谊共进,发挥知青与政府和延川人民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延川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在延川县民政局登记注册,业务指导部门是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陕西省延川县城,办公地址在延川县政府综合办公楼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和开展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之间沟通、联系与互动;

    2.组织知青志愿者队伍,为延川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建言献策、提供信息,促进海内外与延川各行业的协作和交流,吸引有识之士前来延川投资兴业;

    3.办好知青网站,及时刊登知青文章,报道知青活动情况,收集整理知青文章、信件和照片等相关资料,编辑出版知青书刊,记录、挖掘、追述、续写延川知青插队历史;

    4.组织知青开展各项公益和爱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曾在延川县插队的北京知青和本县插队的知青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同时吸纳热心人士和企业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觉交纳会费;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信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本人申请,报理事会批准;

    2.海外知青可通过书信、传真等形式加入;

    3.其他热心人士和社会知名企业,由会员推荐申请入会,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可参与本协会事务监督、表达个人意见、了解会务执行情况等;

    4.如会员存在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困难需要本协会提供帮助的,本协会在法律和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2.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出力献策;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7.维护团结,增进协作,不做有损于协会和会员共同利益和信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后,清退出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本协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有利于促进本协会发展的有关人士为本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见;

    7.决定吸收会员和取消会员资格;

    8.决定本协会各办事机构的设立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订本协会近期、中期工作计划;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也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1、4、8、9、10、11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任职年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或委托副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员名单;

    5.事关本协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为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对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若干名,由监事会主席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聘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督理事会和协会领导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和按程序决策决议的情况;

    2、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

    3、列席理事会会议,不参与表决;

    4、就监督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提请理事会复议;

    5、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主持理事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秘书处人员由会长聘任。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处理本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协调协会对内对外相关事务;

    3.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会员、企业、社会捐赠、赞助;

    3.政府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监督审核财务支出,确保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依据业务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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